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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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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市林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原则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 公开方式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三条 主动公开内容包括:

(一)市林草局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

(二)领导干部分工情况及人事任免情况;

(三)市林草局有关生态建设保护、产业发展、科技、扶贫、改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市林草局各部门、下属单位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工作目标、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五)重点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

(六)林草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七)相关许可证、合格证的核发及流程;

(八)行政执法依据、适合公开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结果;

(九)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十一)日常运转适合公开的文件信息;

(十二)公开承诺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检疫;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开网站。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申请处理方法: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审核制度。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应准确、真实,并符合保密规定,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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