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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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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营林罚决字﹝2024﹞第1号 孙**非法出售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案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孙**于2023年10月28日10时30分在裕兴花鸟市场外非法出售野生鸟类13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动植物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喉歌鸲5只,“三有”保护动物麻雀8只。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千元以下的”处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孙** 1.没收红喉歌鸲5只,麻雀8只;2.处野生动物价值四倍罚款,(即:红喉歌鸲1500元/只×5只×4倍=30000.00元)、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罚款,(即:麻雀300元/只×8只×1倍=2400.00元),两项合计32400.00元。   2024/6/4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营林罚决字﹝2024﹞第2号 刘**非法出售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案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刘**于2023年10月30日10时30分,因在快手上非法出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其中黑尾蜡嘴雀3只、煤山雀2只、黄雀4只、苏雀(白腰朱顶雀)1只。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千元以下的”处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刘** 1.没收黑尾蜡嘴雀3只、煤山雀2只、黄雀4只、苏雀(白腰朱顶雀)1只;2.处黑尾蜡嘴雀、煤山雀、黄雀、苏雀(白腰朱顶雀)价值1倍罚款,即300×(3+2+4+1)×1倍=3000元。 2024/6/4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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