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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的通告

来源: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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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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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段: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3月15日~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市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违法违规用火:

1.严禁点烛、焚香、烧纸、送灯和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枯枝、果树病腐枝及其它农事用火。

3.严禁吸烟、烤火、野炊、放孔明灯。

4.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时,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也可直接拨打119、110报警电话。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口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营口市公安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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