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1986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首次从科学上认定大熊猫为濒危物种。2016年,IUCN将大熊猫的受威胁等级从濒危降为易危。大熊猫同时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受到国际公约的严格保护。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63个缔约方,40年来坚定履行公约义务,积极推进履约行动。
在我国,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即将大熊猫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建立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体系及配套规章,为大熊猫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繁育利用和进出口等各环节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