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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4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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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山场(公益林除外)有序采伐与林业产业发展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结合盖州市政府、大石桥市政府等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规划采伐,助力公益林保护与林业发展

我市目前已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管理制度。2025年,我局根据《辽宁省公益林优化调整方案》,组织有关县(市)区合理优化公益林布局,在尊重林权人意愿基础上,稳妥推进非国有省级公益林调整,共计调出、调入公益林面积1109.1亩,进一步释放林地发展空间,解决矛盾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公益林管理上,全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始终坚持把推进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作为构筑生态屏障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护责任体系和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公益林以外的农村山场,我局将结合林草湿资源调查数据,组织属地林草主管部门科学评估林木生长周期与生态承载力,进一步优化年度采伐限额分配方案,推动采伐计划与柞蚕场建设相衔接,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同时,在落实年度采伐计划时,优先保障民生需求和林业产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资源保护与利用。

二、关于保障民生需求,规范农村取暖用火采伐管理

2025年7月,我局印发《关于深化林木采伐管理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采伐未纳入限额编制基数的灌木、经济林木不占用采伐限额。对已确定为经济林的柞蚕场实施轮伐更新时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不纳入限额管理。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人工商品林主伐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对集体人工林采伐面积 10 亩以下且蓄积 20 立方米以下的,申请采伐许可证可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凭林木采伐申请表按有关程序依法办理。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 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精简伐前查验、伐区调查设计等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林权所有者凭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填写采伐申请表,并签署承诺书,即可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针对您提到的农村居民取暖、生活用材需求,我局将指导各地在上述合规采伐范围内合理划定,并明确采伐树种、数量、方式等技术标准。同时,结合“清洁能源替代”政策,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减少对传统烧材的依赖;对偏远山区暂无法替代的区域,将加强采伐监管,推行“采前备案、采中指导、采后核查”全过程管理,确保采伐行为合法合规,实现民生保障与生态保护的协调统一。

三、关于推进伐茬更新,夯实林业产业发展基础

为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产业持续发展,我局将进一步完善采伐迹地更新管理机制。一是建立采伐后更新台账制度,明确更新主体、树种、面积和时限,确保“采一补一”或“采一补多”;二是加强技术指导与种苗保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指导补植补造和抚育管理;三是结合柞蚕场等天然次生林特点,在不改变天然林属性的基础上,推动适宜树种补植和抚育更新,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推动我市森林资源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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